山东政法大学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通知.pdf
山东政法学院文件
鲁政院〔2022〕164号
山东政法学院 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授予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山东政法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已经 第22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政法学院 2022 年11月15日 — 1 — 山东政法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山东省学 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工 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以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 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点,培 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凡山东政法学院按国家计划录取的成人本科毕业生 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遵守规范、保证质量、择优 授予、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在山东政法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 位工作办公室领导下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 2 —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设立成人本科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 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初审工作。 第七条 成人本科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职责: (一)成人本科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在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 下开展工作; (二)核查继续教育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 学士学位时上报的有关材料; (三)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授予学位决议,向学位获 得者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四)接收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仍有异议学生的申诉, 组织复议、复核; (五)负责学位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授予条件 第八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必 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校 规校纪,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较好的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 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高中起点升专科、专科 起点升本科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高中起点本科最长学习年限为 — 3 — 7 年)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人才培养方 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或已获得毕业证书。 (四)所学课程均达到及格及以上。 (五)通过学校指定的“主干课程”考试,且各科成绩均达 到70分以上。“主干课程”包括1门基础课、2门专业课。 (六)毕业论文(设计)通过学术不端检测及论文(设计) 答辩,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第四章 授予程序 第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一)申请。学士学位授予实行申请制。在基本修业年限内 (高中起点升专科、专科起点升本科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高中 起点本科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需要申请 学士学位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申请由教学点汇总后统 一向学校提出,报成人本科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学生所在地没 有教学点的,由学生本人直接向成人本科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提 出申请。基本修业年限外最长学习年限内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授予申请,报成人本科学士学位工作办 公室,每年申报时间为3月、10月。 (二)初审。成人本科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按照学士学位授 予条件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历年学习成绩、奖惩情况 和毕业鉴定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审名单和不 — 4 — 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理由,反馈学生无异议后上报学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审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能授 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公示。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定和学士学位授 予名单在校内公开,并行文公布,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 证书。 (五)备案。成人本科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将学位评定委员 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上报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毕业时因成绩问题未获得学士学位,在最长学习年 限内重修相关课程,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生本人提出 申请,经成人本科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审核合格,学位评定委员 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若发现营私舞弊、弄虚作 假等情况,一经查实,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所授予的学 士学位,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或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持有异议,可在决定作 出后7天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如学位评定委员会复 议后仍维持原决定而申请人仍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依照国家有 — 5 — 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 续后由学校出具相应证明书,原则上证明书只出具一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成人本科学士 学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政法学院办公室 2022 年11月15日印发 校对:刘正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