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医药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鲁医招字〔2020〕8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 授予条件者,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中所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院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审查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 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学位英语成绩、政治表现等有关材料, 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 起点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学位外语成绩合格: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专业的学生在毕业前符合下述 1.2.3.4.条件中任何一条即认定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 格。 1.获得学籍至毕业前,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 (PETS-3)及以上笔试成绩通知单或三级及以上合格证书。 2.获得学籍至毕业前,参加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考试,四 级成绩达到 425 分及以上。 3.获得学籍至毕业前,参加省级学位外语考试或山东省成 人高等教育研究会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 试 成绩合格。 4.已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三)学院规定学位课程(包括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 考试平均成绩达到 65 分以上,无不及格课程。 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二)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经说服教育仍 坚持不改者。 (三)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四)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治 安管理处罚的。 (五)有论文抄袭或其他作弊行为的。 (六)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 位的其他情况者。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 程序: (一)申请学士学位学生毕业前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齐 鲁医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提供学位英 语成绩通知单、教育部考试中心开具的大学生英语四级及以上 成绩证明书、省学位英语考试合格证书的电子扫描件、学位网 证书网站查询截图等相关材料。 (二)继续教育中心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位毕 业生学习成绩、学位英语成绩、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实习鉴定 等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并 将有关材料报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复核继续教育中心提交的学士学位授予相关资料,汇总整理后 上报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择期召 集全体成员召开会议,审议本年度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事宜, 最终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由委员会主席签字后予 以公布。 (五)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 续教育中心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证书颁发及管理工作, 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学 士学位授予名单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查。 第四章 学士学位补授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因学业不达标而未获得学 士学位者,须在毕业后一年内通过补充修读等方式达到相应补 授条件,方可提出学士学位补授申请,超过规定年限者,按自 动放弃处理。 第八条 补充修读方式和补授条件 (一)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不合格,书面申请回校 重修重考相关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经审核达到学士学 位授予标准的,可补授学士学位。 (二)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学院学位课程考试或学位课程 平均成绩低于 65 分,书面申请回校重考,随下届毕业生参加 相 应课程的补考,经审核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可补授 学士学位。 (三)因毕业实习不合格,自行联系符合学院要求的单位 进行实习,实习合格,准予毕业,经审核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 准的,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因思想政治、处分等原因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 由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申请者具 体情况,研究给出是否补授决定。 第十条 补授工作程序参照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齐鲁医药学院 2020 年 12 月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