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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中小学教师资格 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9 11:24:32

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函件 

关于做好2022年中小学教师资格 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教体)局: 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 9号)、《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 行)》(鲁教师字〔2013〕19号)和省教育厅工作部署,现就做 好我省2022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注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 注册对象为我省公办小学、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在编在岗 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尚未注册的新进教师,须进 行首次注册;

(二)上次注册至今已满五年的教师,须进行定期注册; 

(三)上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已符合注册条件的 教师,须重新申请注册。 

二、注册条件 

(一)申请首次注册的,达到以下条件为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 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师德表现合格; 3.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申请定期注册的,达到以下条件为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 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师德表现合格; 3.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4.注册周期内,按《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办法》规定,完成360学时的继续教育; 5.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暂缓注册: 1.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周期内未完成规定的教师继 续教育学时; 2.注册周期内,任意一年度考核不合格; 3.注册周期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 上,但经中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借调、支教、进修、 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 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22.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三、注册程序和工作安排 

(一)安排部署(11月24日前)。各市、县(市、区)教 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人事管理权限,作为注册机构,研究制定 工作方案,部署本区域教师定期注册工作。同时,在“全国教 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设置注册计划,安排相关中小学校为 审核确认点并分配账户,做好系统设置和准备工作。

(二)网上申请(11月25日—12月2日)。教师本人登录 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登录“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申请人网报入口”注册用户,完善个人信息,按人事隶属关系 选择现场确认点(即所在学校)进行信息填报,在系统中打印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并将相关材料提交 至所在学校。 

(三)现场确认(11月25日—12月8日)。各中小学校对 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系统中对申请人进行信息确认, 统一收齐本校申请人员《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教师资格 证书》,并为本校申请人员出具师德表现证明、年度考核(试用 期考核)证明、培训学时证明、聘用合同等材料,统一报送至 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四)注册初审(11月25日—12月15日)。各注册机构对 3学校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在注册系统中给予注册合格、暂缓 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结论。 

(五)注册复核(12月16日-12月22日)。各市级教育行 政部门对本区域各注册机构的注册结论进行复核,在注册系统 中提交复核结论。 

(六)注册终审(12月23日-12月26日)。省教育厅对各 注册机构注册结论进行终审,在注册系统中提交终审结论。 

(七)公示存档。终审后,各注册机构按照人事隶属关系 对所辖中小学教师注册结论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注册结 论填写至申请人提交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中并加盖 公章(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打印 教育部统一制发的定期注册贴(本次注册周期统一确定为: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粘贴至申请人《教师 资格证书》附页。

四、注册结果适用 

(一)定期注册合格人员,可在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 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教师待遇。 

(二)暂缓定期注册人员,自相应教育行政部门作出暂缓 定期注册意见之日起满2年,仍未注册合格的,不得聘用在教 育教学工作岗位。 

(三)注册不合格人员,应立即调离教育教学岗位,不得 4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四)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的,按 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申请定期注册的教师应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如有隐 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相应教育行 政部门应视情况给予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结论,并给予相 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二)中小学校要按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加强对教师 资格定期注册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依据注册条件做好本校申 请人员的审核确认,并为本校申请人员如实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统一组织本校教师进行注册。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 作,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实施,优化服务流程,切实做好 本区域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组织、管理、实施和监督工作, 保障全省定期注册工作的平稳有序实施。

                                                                                        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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