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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金融公司
公司设立
证券金融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设立,其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
职责和定位
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下列职责:
(1)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2)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3)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
(4)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开展业务的资金和证券的来源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和证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和证券,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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