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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服务机构的类别
①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
②以上证券服务机构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之口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实际时间早于签订服务协议时间的,应当在实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
③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年度备案材料。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形式
禁止性行为
①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②举办有关证券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③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④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①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②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③买卖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证券;
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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